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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手记|她想还钻戒,我们要回了现金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4

律师手记|她想还钻戒,我们要回了现金

——当"一生唯一真爱"成了法律上的"没有必要返还"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一枚绑定身份证的钻戒

这个案子里,有一枚特殊的DR钻戒。

周某的丈夫徐某在婚内与梁某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4万多,还买了口红、化妆品、空调等礼物,其中最贵的一件,是一枚DR钻戒,价值11689元。

DR钻戒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梁某的手寸定制的,绑定了梁某的身份证号码,还签订了《真爱协议》。按照DR的营销话术,这是"一生唯一真爱"。

我们起诉后,梁某的律师提出:DR戒指,被告同意原物返还,也不应返还相应款项。

换句话说,她想把戒指还回来,不想给钱。

为什么?因为钻戒是二手的,尤其是绑定了她身份证号码的定制款,转手卖不出去,根本不值11689元。她如果原物返还,就等于只还了一个"废品"。

但我们的观点很明确:不要戒指,要钱。

二、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支持了我们。

判决书里是这么说的:因DR钻戒系根据梁某的手寸定制,并绑定了梁某的公民身份号码,符合"没有必要返还"之情形,应折价补偿,补偿价款按当时购买价格计算确定为11689元。

这个判决的逻辑很清晰:正是因为这枚戒指绑定了梁某的身份证号码,它对别人来说没有意义,所以"没有必要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补偿。

DR的营销卖点——"一生唯一真爱"、"绑定身份证",在法律上反而成了"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理由。

而且,折价补偿的标准,是按购买价11689元计算,不是按二手价。

梁某想用一枚二手戒指抵掉11689元,法院没同意。

三、除了钻戒,还有哪些争议?

这个案子的金额不大,但争议点不少。梁某的律师几乎每一笔钱都在抗辩。

第一,备注"借款"的5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梁某5笔钱,每笔5000元,备注都是"借款给梁某"。梁某的律师说:你看,备注写得清清楚楚,这是借款,不是赠与。但徐某在庭审后书面陈述:这些钱是给梁某还房贷的,当时怕周某发现才备注为借款,实际上没想过要梁某归还。法院采纳了徐某的说法,认定这5笔共25000元属于赠与。

第二,备注"开房费"的2000元,是赠与吗?徐某转给梁某2000元,备注"梁某开房费"。梁某的律师说:这不是赠与。但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存在婚外情关系,这笔钱应认定为赠与。

第三,备注"车损理赔"的1850元,该不该还?这笔钱比较特殊。梁某使用徐某公司的汽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了徐某的公司,徐某再转给梁某。双方都认为这是转交的保险理赔款,不是赠与。法院认可了这个说法,这1850元不用还。

第四,诉讼时效过了吗?梁某的律师主张:原告5至6年前就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原告是2023年初才发现徐某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而才知道赠与的事,距离起诉时未超过三年。

这些抗辩,除了车损理赔那1850元,其余全部被驳回。

四、最终判了多少?

法院认定徐某向梁某转账49442.14元,扣除梁某已转账归还的9000元和不属于赠与的车损理赔款1850元后,剩余38592.14元,梁某应予返还。

除DR钻戒外的其他物品(口红、化妆品、零食等),共计3000.45元,梁某同意折价返还。

DR钻戒,折价补偿11689元。

合计:53281.59元。

原告诉请57629.59元,最终判了53281.59元,扣除的主要是车损理赔款1850元和原告主张但无证据证明的奥克斯空调2498元。

五、几点心得

第一,实物返还不一定对原告有利。很多人觉得,既然是赠与的实物,那就原物返还。但实物的价值是会贬损的,尤其是定制品、二手货。本案中,如果我们同意原物返还DR钻戒,拿回来的就是一枚绑定了别人身份证号码的二手戒指,转手卖不出去。坚持折价补偿,按购买价11689元拿回现金,才是最优解。

第二,备注不等于性质。转账备注写"借款",不代表就是借款。法院会结合双方关系、转账金额、时间、是否有借贷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5笔备注"借款"的转账,法院认定是赠与,因为徐某明确说了"没想过要她还"。

第三,诉讼时效从"知道"时起算。梁某的律师主张5至6年前原告就知道了,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原告是2023年初才发现聊天记录,才知道赠与的事。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不是从赠与行为发生时起算。

第四,该认的认,不要每笔都争。本案中,车损理赔款1850元,双方都认为不是赠与,我们也没有硬打。法院认可了这个说法,扣除了1850元。但这不影响大局,我们拿回了5万多。诉讼的目的是赢关键的仗,不是每一分钱都要争到底。

第五,定制品的"特殊性"是双刃剑。DR钻戒的营销卖点是"一生唯一真爱"、"绑定身份证",这在消费时是溢价的理由,但在返还时反而成了"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依据。对原告来说,这是好事——可以按购买价折价补偿。对被告来说,这是坏事——想用二手货抵债,法院不同意。

有时候,商家的营销话术,在法律上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3)浙0481民初6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