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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手记|如何让渣男和第三者掉入我们的"陷阱"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26

律师手记|如何让渣男和第三者掉入我们的"陷阱"

——当对方习惯平账,我们就设个局等着他们跳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接手时的困境:法院认可平账,怎么打?

这个案子接手的时候,我们面临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原告发现老公顾某某给"第三者"孟某某转了不少钱,想要追回。但这个案子的审理法院,在以往类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供的"平账"证据——也就是第三者在起诉后把钱转回给男方的银行流水——基本都是认可的。

更麻烦的是,我们调查发现,顾某某和孟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非常复杂。转来转去,金额大小不一,时间跨度也长。如果按常规思路打,很可能会陷入"你说是赠与、我说是借贷"的拉锯战,最后对方再拿出一堆转账记录说"都还了",法院一看流水,很可能就认了。

我们必须换个打法。

二、设局:明明是14万,我们只起诉6万

我们调查到的真实情况是:顾某某给孟某某的转账,扣除各种往来之后,实际差额是14万元。

但我们没有按14万起诉。我们只起诉了6万。

为什么?因为我们判断,顾某某和孟某某一定会继续平账。

这两个人的习惯我们摸得很清楚:一旦被起诉,他们的第一反应不是"认了算了",而是"赶紧做流水把账平了"。既然法院以前认可平账,他们肯定还会这么干。

那我们就给他们留个口子——只起诉6万,让他们以为"哦,原告只查到了6万,那我们赶紧把这6万平掉就行了"。

这是第一步:诱敌深入。

三、第一次开庭:他们果然跳进来了

第一次开庭,果然不出所料。

孟某某的律师拿出了一份起诉后银行流水,说:"你看,孟某某已经把6万元转回给顾某某了,没有差额了,不应当返还。"

流水是真的。时间、金额、账户,都对得上。如果按照常规打法,法官很可能就认了。

但我们没有放过这个机会。我们当庭问了孟某某的律师一个问题:"这转回的6万元,是什么性质?"

对方律师想了想,回答:"是孟某某赠与顾某某。"

好,这句话很重要。我们让书记员把这句话一字不差地记在了庭审笔录里。

四、变更诉讼请求,并在笔录里埋下"钉子"

确定了"6万元是孟某某赠与顾某某"这个性质之后,我们当庭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变更诉讼请求,从6万元变更为14万元。

对方一愣。他们以为我们只查到了6万,结果我们突然说"不对,是14万"。这时候他们才意识到,我们手里的证据比他们想的多。

第二件事:我们在庭审笔录里明确记载了一句话:"我们不认可孟某某直接转回给顾某某。如果要返还解决问题,应该转给原告。"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告诉法官:如果孟某某真的想还钱,应该还给原告,而不是转给顾某某。你们两个人之间转来转去,那不叫还钱,那叫串通。

这句话,是我们埋下的第二颗钉子。

五、第二次开庭:他们又跳进来了

第一次开庭之后,我们等着对方的下一步动作。

果然,第二次开庭时,孟某某和顾某某又提供了一份新的转账凭证——8万元。

时间是第一次开庭之后。金额正好是14万减去6万的差额。

他们的意思很明显:你不是说差额是14万吗?那我们再补8万,这下总该没事了吧?

但这恰恰是我们等的。

我们当庭指出: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已经明确在笔录中记载,不认可孟某某直接转回给顾某某。你们在明知我们不认可的情况下,还继续转账,这不是还钱,这是对抗诉讼。

而且,第一次开庭时,对方律师已经承认那6万元是"孟某某赠与顾某某"。那这8万元呢?也是赠与吗?如果是赠与,那就不是还钱。如果不是赠与,那第一次的6万元又是什么性质?

对方律师哑口无言。

六、说服法官:主观恶性太明显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说服法官:这两笔转账不是还钱,是串通对抗诉讼。

我们的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我们在第一次开庭时就明确表态,不认可孟某某直接转给顾某某,要还钱应该还给原告。这个表态记录在案。

第二,对方在明知我们不认可的情况下,还继续转账。这说明他们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制造"平账"的假象。

第三,对方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承认6万元是"赠与",这就自相矛盾了。如果是赠与,就不是还钱;如果是还钱,就不应该说是赠与。

第四,两次转账的时间节点都很微妙——一次是第一次开庭前,一次是第一次开庭后。这说明他们是根据诉讼进展来"补账"的,而不是真心想解决问题。

法官听完我们的陈述,看了看笔录,又看了看对方提供的转账凭证,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这两笔转账,均不予抵扣。

七、几点心得

第一,知己知彼。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我们提前判断出对方一定会平账。如果不了解对方的习惯,这个"陷阱"就设不起来。

第二,诱敌深入。明明差额是14万,我们只起诉6万,就是为了让对方以为"我们只查到了6万",从而放松警惕,继续平账。

第三,追问性质。第一次开庭时,我们追问"这6万元是什么性质",对方律师回答"是赠与"。这句话看似不起眼,但它为后面的反驳埋下了伏笔。

第四,笔录很重要。我们在第一次开庭的笔录中明确记载"不认可孟某某直接转回给顾某某,应该转给原告"。这句话,让对方后续的平账行为失去了合法性。

第五,时机很关键。对方两次平账,一次在第一次开庭前,一次在第一次开庭后。这两个时间节点,恰恰证明了他们是"根据诉讼进展补账",而不是真心还钱。

第六,突出主观恶性。法官多少都会觉得诉讼中的平账有问题,但往往没有足够的理由不予认可,我们设置的这个"陷阱"就能让对方的主观恶性暴露无遗,从而说服法官。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5)苏0112民初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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