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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他送了第三者一块17万的劳力士,我们要回来了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35

他送了第三者一块17万的劳力士,我们要回来了

——丈夫送给第三者的贵重物品,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某某的丈夫王某某,1960年生人,和一个1992年出生的女人翁某某保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个人年龄相差32岁,关系从2024年5月持续到2025年10月。

在这段时间里,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翁某某转了16万余元(扣除翁某某转回的部分),支付宝转账8,888元。更让周某某心疼的是,王某某还送了几样贵重物品:一块价值170,300元的劳力士手表、一枚价值15,315元的钻戒、一部价值8,980元的苹果手机、一件价值5,183元的黄金首饰。

光是这些实物加起来就超过了20万。周某某找到我,问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这些贵重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二、法律依据:赠与无效,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且该赠与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无效,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道理很简单,但问题出在操作层面。转账还好说,数字清楚,一笔一笔算得明白。但实物就不一样了——劳力士手表还在不在?手机用了一年还能不能还?这些东西到底按什么标准还?法院对不同类型的物品,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三、核心焦点:贵重物品到底怎么还?

本案涉及四件贵重物品,法院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按购买价折价返还。价值8,980元的苹果手机和价值15,315元的钻戒,法院判令按购买价折价返还,合计24,295元。法院认为,从使用价值和身份属性来看,这两样东西不具备实物返还的合理性。手机是消耗品,用了一年多之后性能下降、电池衰减,而且里面存储了个人数据,返还原物不现实。钻戒虽非消耗品,但具有个人佩戴属性,操作上也存在困难。

第二种:返还原物,不能还则按购买价赔钱。价值170,300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价值5,183元的黄金首饰,法院判令翁某某返还原物;如不能返还原物,则退还购买价。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这两样东西"无显著的专属性,且较一般易耗损品有较高保值性"。

这个区分非常关键。劳力士手表和黄金,不像手机那样越用越贬值,相反它们有很强的保值甚至增值能力。你拿了17万的劳力士,就应该原样还回来。还不回来?那就赔17万。

值得注意的是,翁某某和王某某在微信上讨论过选购这块手表的过程,这段聊天记录被法院用作认定赠与事实的证据。所以,聊天记录不只是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也是证明具体赠与了什么物品的证据。

四、被告的抗辩为什么全部被驳回?

庭审中,翁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提出了抗辩,但法院一个都没采信。

翁某某说部分转账是借款,已经现金还了55,000元,还提交了王某某手写的收条。法院不信: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没有还款记录,只有手写收条,而且两个人是情人关系,收条的证明力打了折扣。

翁某某又说部分转账用于共同消费。法院的回应很简单:没有证据,不予采信。

更有趣的是,王某某居然帮翁某某说话,说价值14,893元的黄金是他自用的,没送给翁某某。但微信记录证明了黄金就是送给翁某某的。这个说法与聊天记录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这三个抗辩的被驳回告诉我们: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借贷""共同消费"等抗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基本都是能打掉的。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翁某某返还周某某177,859.8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翁某某返还劳力士手表一块、黄金首饰一枚,如不能返还原物则退还购买价。

六、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丈夫送给第三者的贵重物品,不是要不回来,而是要分情况。保值性高的物品(名表、黄金、珠宝首饰),法院倾向于判令返还原物;消耗性强的物品(手机、化妆品),法院倾向于按购买价折价返还。

但"能要回来"的前提是证据充分。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三者缺一不可。发票证明"花了多少钱",转账记录证明"钱从哪来",聊天记录证明"这个东西是送给你的"。三条线串在一起,才能把属于自己的东西一分不少地要回来。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5)浙0411民初9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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