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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律师手记|不让看孩子,不是你能用的武器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3

律师手记|不让看孩子,不是你能用的武器

——探望权的保障与强制执行

余孟江 / 重庆扬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句话总结: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但探望权的实现远比法律条文写的要难,你需要知道怎么保障它、怎么执行它。

一、先说两个案子

一个案子,我代理男方。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但离婚不到半年,女方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生病了""孩子要上课""这周没空"。男方连续两三个月没见到孩子,非常着急。我跟男方说:先协商,协商不成直接起诉。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法院最终判决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为探望时间,女方须将孩子送至约定地点交接。判决生效后女方仍然不配合,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女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此后女方的配合度明显改善。

另一个案子,我代理女方。女方获得抚养权后,男方以探望为名频繁干扰女方和孩子的正常生活——不按约定时间送回孩子、在孩子面前说女方坏话、半夜打电话要求视频通话。女方不堪其扰找到我。我跟女方说:你不能直接拒绝男方探望,那是违法的;但你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限制,对男方的行为进行约束。法院判决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得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男方如有违反女方可以中止当次探望。

这两个案子说明:探望权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探望,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配合;但探望权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滥用探望权同样可以被约束。

二、法律怎么看探望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望权是法定权利

探望权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是法律直接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即使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望权,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然享有探望权,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保障。反过来,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望权",这种约定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探望权是不能放弃的。

(二)协助探望是法定义务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这里的"配合"包括:在约定的时间把孩子交给对方、不故意设置障碍、不教唆孩子拒绝探望等。实务中,以各种借口阻挠探望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甚至拘留。

(三)探望权可以被中止

如果探望一方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法律明确列举的中止情形包括:探望一方有暴力倾向或虐待行为、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酗酒等恶习且可能危害孩子安全、利用探望机会藏匿转移孩子等。中止探望需要经过法院判决,直接抚养一方不能自行决定中止。

三、怎么保障探望权?

(一)约定要具体

很多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只有一句话:"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这种约定太空泛,执行起来没有抓手。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探望的频率(每周几次/每月几次)、具体时间(哪一天、几点到几点)、交接地点和方式、寒暑假和节假日的特殊安排、是否可以带孩子过夜、是否可以带孩子外出旅行等。约定越具体,日后的争议越少。

(二)协商不成及时起诉

如果对方不配合探望,不要忍——忍得越久越被动。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起诉时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只要证明你享有探望权且对方不配合即可。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作息时间、双方的居住距离等因素,判决一个可操作的探望方案。

(三)保留对方阻挠探望的证据

对方拒绝探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都要及时保存。这些证据可以在起诉时证明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作为依据。实务中,如果对方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倾向于支持探望权人的请求。

四、探望权怎么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跟金钱债务不同,探望权的执行标的是"行为"——要求对方把孩子交出来让你探望,法院不能像扣银行账户一样强制执行。

(一)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拒不配合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发出执行通知书、处以罚款、拘留。实务中法院通常先进行批评教育和发出执行通知,多次拒不配合的才会考虑罚款和拘留。

(二)执行的局限性

需要正视的现实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效果有限。法院不能强行把孩子从一方手里抢过来交给另一方,这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罚款和拘留虽然有威慑力,但如果对方就是铁了心不配合,执行也很难真正解决问题。

(三)实务中的应对

一是通过法院确定详细的探望方案,减少对方找借口的空间。二是多次申请执行——对方每次拒绝探望都可以单独申请执行,累积的执行压力会促使对方改变态度。三是将对方的不配合行为与抚养权变更挂钩——如果对方长期系统性地阻挠探望,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会将其作为不利因素考虑。

五、容易踩的坑

(一)直接抚养方以抚养费未付为由拒绝探望

这是最常见的错误。前面说过,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以对方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法院不会支持你,反而可能对你罚款。对方不付抚养费,你应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用孩子当武器。

(二)探望方利用探望藏匿孩子

有些探望方在探望期间把孩子带走藏起来不送回去,这种行为严重违法。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行为会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在法庭上也会成为你的重大不利因素——日后如果探望方想争取变更抚养权,对方可以以此证明你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三)在探望时诋毁对方

有些人在探望孩子时对孩子说对方的坏话,试图让孩子疏远对方。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孩子,法院一旦认定也会对你不利——严重的可能被中止探望权。孩子需要的是父母双方的爱,不是单方面的仇恨灌输。

(四)不主动行使探望权

有些人离婚后觉得看不到孩子就算了,长期不探望。这不仅会让孩子感受不到父爱或母爱,如果日后你想变更抚养权,对方可以主张你"长期不关心孩子"来反驳你。探望权是你的权利,也是你和孩子保持感情纽带的方式,不要轻易放弃。

六、我的感触

探望权是我在婚姻案件中见过执行效果最差的权利之一。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但到了执行层面,法院能做的非常有限。很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赢了官司却见不到孩子,这种无力感比打输官司还难受。

但我不建议因此就放弃主张探望权。第一,起诉本身就是一个信号——让对方知道你不会放弃孩子,这对孩子的心理也有正面意义。第二,多次起诉和执行会累积压力,实务中很多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在被法院批评教育或罚款后态度会转变。第三,探望权的行使记录是你日后主张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基础。

最后想说的是:不管大人之间有多少矛盾,孩子不应该成为牺牲品。让孩子同时拥有父爱和母爱,比争赢任何一个官司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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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