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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离婚前小三转回的钱更多,如何剥离借贷转账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4

律师手记|离婚前小三转回的钱更多,如何剥离借贷转账

——当转账差额为负,我们追回了20万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离婚前,小三转回的钱更多

这个案子很棘手。

戴某的丈夫王某在婚内给小三蔡某转了24.3万,但蔡某也转回了很多钱。

更麻烦的是,王某和蔡某之间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尾号8372)的转账记录。这张卡的情况是:

离婚前(2023年4月之前):王某转给蔡某78.61万,蔡某转回王某94.41万,差额-15.797万(蔡某转回的更多)。

如果把这张卡的转账算进来,离婚前的总差额所剩无几,甚至法院可能认定差额是正常经济往来。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正常的计算方式,我们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但我们发现了一个疑点:蔡某转回的这94.41万,真的是她自己的钱吗?

二、案件背景:2017年就出轨,签了忠诚协议

戴某与王某201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本应幸福美满,但王某在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与蔡某同居。

2017年5月20日,戴某发现了这段婚外情。王某诚心悔改,于2017年8月8日出具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书载明:若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再犯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戴某的行为(婚外情),赔偿戴某200万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以及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龙泊湾花苑住宅10号楼803的房产归戴某所有。

但王某并没有遵守承诺。从2022年10月到2023年4月,王某继续给蔡某转账。

2023年4月21日,戴某与王某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双方之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清偿。如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隐匿、转移其他共同财产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2023年8月18日,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25年2月10日,我们帮助戴某起诉蔡某,要求返还婚内赠与24.3万元。

三、第一步:询问转账性质

庭审中,蔡某的律师提出抗辩:王某通过转账向蔡某多支付金额为85305元,另外蔡某代王某支付货款两笔,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22380元,扣除该代付金额差额为42925元。

蔡某还说:蔡某向王某出借款项100余万元,利息也远超差额部分,不存在侵害戴某财产的行为。

这个抗辩看起来很有道理。如果蔡某真的借给王某100余万,那么王某转给蔡某的钱,可能只是在归还借款和利息。

但我们注意到,蔡某提到的"100余万",主要就是农行卡的94.41万。

我们的策略是:询问蔡某,农行卡的这些转账是什么性质?

在庭审中,我们问蔡某:你转给王某的94.41万,是什么性质的款项?

蔡某的律师回答:朋友之间借贷,因为关系比较好,借款会给予少许银行利息,但具体有没有足额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双方因为关系比较好就没有具体计算。

这个回答很关键。蔡某承认了,这些钱是"借贷"。

四、第二步:追问资金来源

我们继续追问:你转给王某的94.41万,资金来源是什么?蔡某不做回答。

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蔡某的银行流水,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94.41万中的89.91万,全部来自拉卡拉(商户资金结算)。

什么是拉卡拉商户资金结算?简单说,就是信用卡套现。

具体来说,蔡某的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3月6日,蔡某尾号8359银行卡账户余额为511.96元。在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该账户于2023年3月8日收到拉卡拉(商户资金结算)款项49689.99元、2023年3月10日收到拉卡拉(商户资金结算)款项49689.99元,其余均为支出。2023年3月16日支出的5000元系最后一笔支出,支出后余额为1146.15元。

这说明什么?蔡某转给王某的钱,不是她自己的钱,而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得来的。

我们追问:这是谁的信用卡套现的?信用卡是谁还的?

蔡某无法回答。

五、第三步:反驳"借贷"抗辩

蔡某说这些钱是"借贷",那我们就顺着她的逻辑反驳。

我们继续追问:原告和王某离婚后,王某通过农业银行转给蔡某的81万元是什么钱?

如果离婚前的94.41万是"借贷",那离婚后王某又转了81万给蔡某,这81万是什么?很可能是在归还借款。

我们进一步指出:离婚后,王某净转出给蔡某66万元,远超离婚前农业银行的差额(-15.797万)。

这说明什么?说明离婚后已经归还了借款。既然离婚后已经还了,离婚前的转账就不能用来抵扣婚内赠与了。

我们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关于该款项的性质,蔡某明确陈述为资金拆借和借贷。那么就存在在离婚后已经归还的情形,而不能抵扣本案的赠与债权。

六、我们的总结陈述

在庭审的最后,我们做了总结陈述:

关于农业银行卡的问题,蔡某转回款项应该扣除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款项系蔡某自己的款项即自有资金;二是系对赠与的返还。

本案中,根据蔡某的流水可以明确看出,几乎全部的转回款项均为通过拉卡拉商户信用卡套现后立即转回。此种情况下,是谁的信用卡套取的款项?是由谁归还的信用卡款项?蔡某均没有证明,也未就该问题做出明确回答。但是可以肯定,前述款项均非蔡某自有款项。

关于该款项的性质,蔡某明确陈述为资金拆借和借贷。那么就存在在离婚后已经归还的情形,而不能抵扣本案的赠与债权。

离婚后王某净转出蔡某金额66万元,远超离婚前农业银行的差额。原告是考虑到农业银行的账目和款项性质确实比较复杂,才没有在能够明确证明蔡某转回款项并非蔡某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农业银行的转出款项。但并不代表蔡某可以因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院的认定:农行卡不予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蔡某转到王某农行卡的款项,除了2023年1月26日转入的4万元外,其余款项的资金均来源于拉卡拉。

结合蔡某称其转给王某农行卡的款项均系资金拆借和借贷的陈述,法院对除上述4万元予以扣除外,其余农行卡的往来均不予处理。

这意味着什么?法院认为,既然蔡某说这些钱是"借贷",那就不能用来抵扣赠与。而且,这些钱的资金来源不是蔡某的自有资金,更不能算作"还款"。

所以,农行卡的94.41万转账被剥离出来了,不纳入本案计算。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所涉王某农行卡账户中王某转款给蔡某的金额戴某并未主张,该行为系戴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蔡某转到王某农行卡账户中的款项除2023年1月26日转入的40000元系来源于王某另一张银行卡外,其余款项的资金均来源于拉卡拉。

八、最终判决:20.3万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

一、确认王某对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蔡某返还20.3万元。

这20.3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原告诉请24.3万,扣除蔡某转回的4万元(来源于王某的钱),剩下20.3万。

农行卡的94.41万转账,因为被认定为"借贷",不纳入本案计算。

蔡某还提出了另一个抗辩:蔡某与王某已经于2023年8月18日结婚,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法院认定确有部分属于不法赠予资金,请求法院直接予以分割,返还50%。

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法院认为:王某并未向本院作出该表示,且赠与无效应全部返还,王某与戴某之间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

九、几点心得

第一,离婚前转账差额为负怎么办?当小三转回的钱比渣男转出的钱还多时,如果单纯计算离婚前的差额,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来。这时候要仔细分析转账的性质,看看能不能剥离一部分转账。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农行卡的差额是-15.797万,如果算进来,我们就输了。

第二,询问转账性质是关键。在庭审中,要询问对方:这些转账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对方说是借贷,那就抓住这个回答,顺着她的逻辑反驳。本案中,蔡某说是"朋友之间借贷",我们就顺着这个逻辑,指出离婚后已经归还了。

第三,追问资金来源。如果对方说转回的钱是借贷,要进一步追问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不是对方的自有资金(比如来源于拉卡拉信用卡套现),那就不能算作"还款"。本案中,94.41万中的89.91万来自拉卡拉,我们追问:是谁的信用卡?谁还的款?蔡某无法回答。

第四,反驳"借贷"抗辩。如果对方说是借贷,那就顺着她的逻辑反驳:既然是借贷,离婚后渣男又转了很多钱给小三,那很可能是在归还借款。既然离婚后已经还了,离婚前的转账就不能用来抵扣婚内赠与了。本案中,离婚后王某净转出66万,远超离婚前差额-15.797万,说明已经还款了。

第五,离婚后仍可追偿。本案中,戴某与王某2023年4月离婚,2025年2月起诉。离婚后仍然可以追偿婚内赠与。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如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隐匿、转移其他共同财产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这为离婚后追偿提供了依据。

第六,小三已与渣男结婚,也要全额返还。本案中,蔡某2023年8月与王某结婚,要求只返还50%。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赠与无效应全部返还,不能因为小三已与渣男结婚就只返还一半。

有时候,案件的胜负不在于转账金额的多少,而在于能否剥离不该计算的转账。当小三转回的钱更多时,询问转账性质、追问资金来源、反驳借贷抗辩,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5)苏0583民初4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