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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手记|丈夫去世后,我们追回了32万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26

律师手记|丈夫去世后,我们追回了32万

——当第三者说是还钱和买车,前后矛盾成了突破口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丈夫去世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这个案子有点特殊:我们接手时,卢某的丈夫张某已经去世了。

2024年1月18日,张某过世。卢某通过查看张某的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转账、购物、买机票等方式,向第三者许某赠与了约45.7万元。

丈夫去世了,这些钱还能追回来吗?

答案是:可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张某未经卢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某,侵犯了卢某的财产权益。即使张某去世,卢某仍然可以要求许某返还受赠财产。

我们起诉了许某,要求返还45.7万元。

二、5万元的两次解释

许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个抗辩:2023年12月27日,张某转账给许某5万元,这不是赠与,而是还钱。

为什么要还钱?许某给了两次解释。

第一次解释:放贷归还。许某律师说,张某曾向许某表示可以放贷赚取利息。许某从事物业工作,时常收到大量现金,所以会将现金交给张某,让张某出借给其他老板赚取利息。张某转账给许某5万元,只是将钱归还许某,并非赠与。我们要求张某到庭说明情况,准备通过询问技巧让徐某露出破绽。

第二次解释:买房买车结算。第二次开庭许某到庭,在我们反复追问下,许某改变了说法说,买房子张某出了20万元,2015年开始每年给张某现金3万元,到2023年就是九年,共计27万元,加上转账的21万元,一共是48万元。她认为48万元减去车子(15万元)和房子(20万元),张某应给她13万元。但张某认为车子加保险落地23万元,再扣掉房子20万元,应当是5万元。

两次解释,完全不同。

第一次说的是"放贷归还",第二次说的是"买房买车结算"。如果真的是还钱,为什么前后解释会如此矛盾?

三、法院怎么看这个"还钱"抗辩?

法院不相信。

理由很简单:许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放贷归还",那应该有: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利息约定等证据。但许某什么都没有。

如果真的是"买房买车结算",那应该有:买房的出资证明、每年给现金3万的证据、双方对账的记录等。但许某也什么都没有。

而且,两次解释完全矛盾。如果第一次解释是真的,为什么还要编第二次解释?如果第二次解释是真的,为什么第一次不直接说?

法院认为,许某的抗辩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

这5万元,仍然是赠与,应当返还。

四、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归谁所有?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争议:张某给许某买了一辆马自达汽车,车价19.5万元,但车辆登记在张某的公司名下。

许某说:这辆车是我和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我转了15万元给张某,车子归我。

我们说:张某支付了车款19.5万元,许某只转了15万元,差价4.52万元应当返还。

法院怎么认定?

关键问题:车辆登记≠车辆所有权。公安部2000年的复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换句话说,车辆登记在谁名下,不代表车辆就归谁所有。要看谁实际出资、谁实际使用。

本案中,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该车与公司无关,是许某和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张某支付了19.5万元,许某转了15万元,许某支付了大部分车款(15万/19.5万),而且该车长期由许某使用。

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归许某。

但是,张某多支付了4.52万元,这部分差价应当返还。

五、最终算账:32.4万

法院最终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张某给付许某的款项:

- 转账和现金:32.5万

- 机票火车票:1.27万

- 淘宝购物:680元

- 充话费:397.8元

- 车辆差价:4.52万

小计:38.42万

扣除许某转回的款项:

- 2017年3月4日:9999.99元

- 2018年5月16日:5万元

合计扣除:6万元

最终返还:32.42万元

原告诉请45.7万,最终判了32.4万,扣除的主要是许某转回的6万元、波罗车(无证据)、车辆保险费(无证据)。

六、几点心得

第一,如何抓住"还钱"抗辩的前后矛盾?当对方说某笔钱是"还钱"时,要仔细听她的解释并且抓住不合理的地方反复追问。如果她前后解释不一致,那就是破绽。本案中,许某第一次说是"放贷归还",第二次说是"买房买车结算",两次解释完全不同。法院不会相信一个前后矛盾的说法。

第二,"还钱"抗辩需要证据支持。如果真的是还钱,应该有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只是口头说说,法院不会采信。本案中,许某两次解释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抗辩不成立。

第三,车辆登记不等于车辆所有权。车辆登记在谁名下,不代表车辆就归谁所有。要看谁实际出资、谁实际使用。本案中,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际归许某所有,因为许某支付了大部分车款,长期使用该车。若是本案中我们主张车归公司所有,那买车支付的4.52万元就拿不回来了。

第四,车辆差价应当返还。即使车辆归对方所有,如果我方多支付了车款,差价部分仍然应当返还。本案中,车辆归许某所有,但张某多支付了4.52万元,这部分差价应当返还。

第五,丈夫去世后仍可追偿。很多人以为,丈夫去世了,钱就追不回来了。其实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即使赠与人去世,配偶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有时候,对方的抗辩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只要仔细分析,就能发现破绽。前后矛盾的说法,往往是最大的破绽。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4)苏0582民初10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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