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这段婚姻到底有没有效?
——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实务操作
余孟江 / 重庆扬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句话总结:婚姻不是领了证就算数,有些婚姻从一开始就在法律上不成立,但你必须主动去法院主张,而且不能拖。
一、从一个案子说起
前年接了一个案子。女方手里攥着两本结婚证,一本是2015年在老家领的,另一本是2018年在男方户籍地领的。她发现男方2016年去外地期间,又跟另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而且那个女人已经怀孕了。
她问:我这段婚姻到底还算不算数?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但真正操作起来,里面有很多门道。很多人分不清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到底有什么区别,也不知道向谁主张、怎么主张、主张了之后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二、有效婚姻的四个条件
一段婚姻要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只要缺了任何一个,这段婚姻就可能出问题——要么可以被确认无效,要么可以被撤销。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搞混的地方,也是实务中最关键的区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在法院正式宣告之前,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但区别在于能不能"拖过去"——可撤销婚姻的瑕疵过了除斥期间就"治愈"了;无效婚姻中,重婚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不可治愈的瑕疵,而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在障碍消除后不再支持宣告无效。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三种法定情形(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其中重婚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不可治愈的瑕疵,不管过多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无效。未达法定婚龄则属于可治愈瑕疵——若起诉时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不再支持宣告无效。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不限于配偶本人。
第一种是重婚。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不仅指法律上的重婚(又领了结婚证),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但事实重婚的举证难度非常大。
第二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婚姻无效。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表兄妹结婚,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
第三种是未到法定婚龄。登记时男方不满二十二周岁或女方不满二十周岁的,婚姻无效。但如果起诉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不支持宣告无效了,因为障碍已经消除。
另外,重婚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瑕疵是可以"治愈"的——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你不去主张,婚姻就永远有效了。而且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别人不能代替。
法律上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情形:
第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胁迫不限于暴力威胁,也包括以损害名誉、扣押财物、伤害亲属等方式迫使对方同意结婚。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逻辑变了——不是有病不能结婚,而是有病必须如实告知,不告知的对方可以撤销。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精神疾病等。乙肝、抑郁症、不孕不育能不能算,各地法院认定不一。一般来说,如果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同意结婚的决定,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
四、实务中最常见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型无效婚姻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扎心的情形。随着婚姻登记全国联网,重领结婚证的"法律重婚"已很难实现,目前实务中更多见的是事实重婚——即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主张的主体不限于配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
(二)未达婚龄型无效婚姻
这种情形在偏远农村仍然比较常见。有些地方存在先办酒席后领证甚至先怀孕后补证的习俗,如果补证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但如果起诉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不再支持宣告无效。
(三)胁迫型可撤销婚姻
实务中举证难度较大。常见的胁迫情形包括以公开隐私相威胁、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以经济手段控制对方等。但单纯的感情纠缠、软磨硬泡,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法院审查时主要看:胁迫行为是否足以使当事人产生恐惧,是否因恐惧而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隐瞒重大疾病型可撤销婚姻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新增的可撤销情形,也是目前实务中增长最快的一类案件。最典型的是隐瞒艾滋病,近年来多地法院已支持撤销。但争议焦点在于重大疾病的边界——乙肝算不算?抑郁症算不算?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五、怎么主张?
很多人以为发现了问题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把婚姻登记撤销掉,实际上通常不是这样。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一般需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管辖上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撤销婚姻的案件,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可以上诉。《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已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举证方面,不同事由需要的证据不同。重婚需要对方另一段婚姻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登记档案、户籍信息等,事实重婚还需要同居生活的证据。胁迫需要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隐瞒疾病需要医院诊断证明、用药记录等,同时还要证明对方婚前知情但故意隐瞒。
六、之后财产怎么办?
这里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但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比如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等)。这种情况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规则跟普通同居完全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无效婚姻的同居期间,财产默认是"共同共有"——跟你领了证结婚时一样,默认各占一半。除非一方能拿出证据证明某笔财产是自己个人的。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两条合在一起就是:无效婚姻的同居财产,默认共同共有(各占一半),法院还要照顾无过错方。这跟普通同居关系"按出资比例分"的规则完全不同——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保护力度要大得多。
七、几个容易踩的坑
第一个坑: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不知道。犹豫不决、反复纠结,错过了撤销权。这个期间不能中断、不能中止,过了就没了。
第二个坑:混淆无效和撤销。无效婚姻中,重婚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不可治愈瑕疵,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利害关系人也能申请;未达法定婚龄属于可治愈瑕疵,障碍消除后不能再主张。可撤销婚姻的瑕疵过了除斥期间就治愈了,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别人不能代替。
第三个坑:忽略了刑事追诉的可能。重婚不仅是民事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确实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我的感触是
很多当事人发现婚姻有问题的时候,第一反应不是这段婚姻有没有效,而是我要不要忍。法律给了每个人保护自己的武器,但武器要趁早用。胁迫结婚一年内要主张,隐瞒疾病发现后一年内要主张,过期作废。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背后往往牵扯感情、家庭、孩子、财产等方方面面。在做决定之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把利弊关系理清楚。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而不是一段形式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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