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他死后才发现婚外情,钱还能追回来吗?
——关于时效、现金取款和全额追索的三个关键问题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人死了才发现,还来得及吗?
这个案子第一个棘手的地方,是时间。
林某的丈夫汤某某2022年10月8日去世。去世后,家人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他的建设银行账户有异常取款记录,报警后才知道,他和一个叫翁某的女人保持了近十年的不正当关系,累计转账超过250万。
从2012年开始转账,到2022年去世,十年时间。林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对方律师肯定会说:这些转账最早的是2012年,现在都2024年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但我们有一个关键的事实:林某是在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这件事的。
二、"知道"的时间点,决定了时效的起算
我们的核心观点是:诉讼时效应当从林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是从转账发生时起算。
林某是在2022年10月丈夫去世后,因为发现异常取款记录报警,经警方调查后才知道丈夫和翁某的不正当关系。然后她核实银行流水,发现了这些转账记录。
我们在2024年1月起诉,距离林某"知情"的时间不到两年,完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林某在知情后即行要求翁某返还相应取得款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符合常理。
三、最难的部分:如何证明31.96万现金赠与?
一个很难的点是:如何证明汤某某生前还给过翁某大量现金?
翁某说,她自己有收入,她父母也有收入,她存的钱是自己的。你怎么证明她存的钱是汤某某给的?
这是本案的难点之一,也是我们极为重要的工作成果。
我们的办法是:逐笔比对双方的银行流水。
我们拿到了汤某某的建设银行流水,也拿到了翁某的银行流水。然后,我们把汤某某的每一笔取现记录,和翁某的每一笔存款记录,一笔一笔地比对。
比对的维度有四个:时间、金额、银行网点、ATM机编号。
结果我们发现:有很多笔钱在汤某某取现的当日或次日,翁某就会存入相同或相近金额的现金。而且,很多笔是在同一个银行网点,甚至是相邻的ATM机上操作的。
举几个最典型的例子:
2022年8月19日,汤某某在建设银行莆田分行营运管理部核算中心的ATM机(编号350630463356)上,分四笔取出2万元(每笔5000元)。同一天,翁某在相邻的ATM机(编号350630463357)上,存入9700元和9900元。
2022年8月20日,汤某某在建设银行莆田分行营运管理部核算中心的ATM机(编号350630463292)上,分两笔取出1万元(每笔5000元)。同一天,翁某就在同一部ATM机上,存入1万元。
2022年9月3日,汤某某从ATM机中取现1.2万元。次日,翁某的银行账户就存入1.2万元。
我们把这些比对结果整理成一张表格,提交给法院。法院完全采纳我们的意见,并将我们制作的表原封不动的复制进了判决书中,作为认定的依据。法院认定:林某关于汤某某生前存在取现赠送给翁某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翁某辩解缺乏依据。法院依法认定附表中翁某存入的31.96万元系汤某某生前赠与。
四、对方的杀手锏:"钱要平分"
除了时效和现金,对方还有一个更狠的抗辩:钱要平分。
翁某的律师说,林某主张的这笔债权,是林某和汤某某的"共有债权"。现在汤某某已经去世,婚姻关系消灭了,这笔共有债权应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平均分割。也就是说,林某只能要求返还一半。
如果这个抗辩成立,我们的诉讼请求就要打对折。
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林某要求返还的,不是"汤某某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本来就属于林某和汤某某共同所有,现在要求返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基础。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明确认定:林某有权要求全额返还,不需要平分。
五、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翁某返还107.6万元并确立了三个重要的原则:
第一,诉讼时效从配偶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使赠与行为发生在十年前,只要配偶一方是在丈夫去世后才知情的,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通过逐笔比对银行流水,可以证明现金赠与。31.96万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成功主张的。
第三,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不需要因为赠与人去世而"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不因一方去世而改变。
六、几点心得
第一,时效从"知道"时起算。如果配偶一方是在对方去世后才发现婚外情和转账情况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知情"时起算,而不是从转账发生时起算。这一点要在诉状和庭审中反复强调。
第二,逐笔比对银行流水是证明现金赠与的关键。本案中,我们通过比对汤某某的取现记录和翁某的存款记录,发现"同一时间、同一金额、同一银行网点甚至相邻ATM机"的情况,成功证明了31.96万元的现金赠与。这是本案最重要的工作成果。
第三,"全额追索"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要强调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请求,而不是基于"遗产继承"或"共有债权分割"。只有这样,才能驳回"平分"的抗辩。
第四,人死了不代表权利就消灭了。配偶一方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去世而减损。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突破,也是对类似案件最有价值的参考。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4)闽0302民初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