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万转账被她说成工资和报销,我们一笔一笔打回来了
——当小三把赠与洗白成正常经济往来,我们逐笔击破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2025年,我代理了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是我处理过的最为棘手的小三之一。不是因为她背景复杂,而是因为她的抗辩方式——她不是否认转账事实,而是把143万元的每一笔转账都赋予了"正当理由",试图让赠与金额归零。
当事人杨某某和丈夫张某某1998年登记结婚。张某某是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被告刘某某,1972年生人,2017年9月至2022年1月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与张某某建立了婚外男女关系。
我们调取了张某某向刘某某所有的转账记录,总额令人震惊:微信转账25万余元、银行卡转账109万余元、支付宝转账3.3万余元,加上代付淘宝账单、代还信用卡、京东和唯品会消费等,总计143万余元。
更关键的是,张某某在微信转账中多次发送"520""521""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并在备注中写下"老婆""我爱你""生日快乐我爱你老婆"等亲密用语。这些转账记录,是我们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和赠与事实的铁证。
二、一审:我们拿下69万
起诉之后,我们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和证据。面对143万的转账流水,我们必须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刘某某确实曾经在张某某的公司工作过,部分转账可能是真实的工资或报销,哪些是赠与、哪些不是,必须区分开来。
我们的策略是实事求是。我们自认了刘某某为公司支出的476,265.52元以及其他转回款项,合计739,736.74元应予扣除。这不是示弱,而是策略——我们主动承认有真实经济往来的部分,反而让法院更相信我们主张的赠与部分是真实的。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张。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某向刘某某赠与的698,491.16元应当返还,并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我们赢了一审。
但刘某某不服,上诉到了许昌中院。
三、二审:对方的"逐笔洗白"攻势
刘某某在上诉状中提出了一个非常系统的抗辩方案:每一笔转账都有正当理由,不是赠与。
她具体列出了大量"非赠与"款项:微信转账中的25万余元是她的工资、年终奖、过节费、结婚礼金、话费补助、各种报销款;银行卡转账中的105万余元包含工资、代付工人工资报销、供应商材料款报销等;支付宝转账是工资;代还信用卡是以还信用卡代替发放工资;京东、唯品会消费是给公司和工地买的办公用品。
她还在上诉状中逐笔进行了详细反驳,如果刘某某的抗辩全部成立,赠与金额将大幅缩水甚至归零。我们面临一场恶战。
四、我们的反击:逐笔拆解,寸土不让
二审开庭后,我们没有被动等待法院的认定,而是主动出击。我们针对刘某某上诉状中逐笔列出的每一笔"非赠与"款项,逐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刘某某声称不知道张某某已婚:我们指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刘某某自认识杨某某并有微信联系。你都认识人家老婆了,还说不知道人家已婚?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这个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刘某某声称的"还款"备注:我们在法庭上指出,情人之间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证明存在借款时的合意。仅仅在转账时备注"还款",不能证明双方之前存在借贷关系。更何况,如果真是还款,为什么只有一部分转账备注了"还款",而其他大部分转账都没有备注?这种选择性的备注反而暴露了其事后补救的痕迹。
关于代还信用卡:刘某某主张张某某帮她还信用卡是以此代替发放工资。我们的反驳很直接——嘉迪公司有独立的公司账户,社保也是通过公司账户缴纳的,劳务费也是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的。如果要发工资,为什么不通过公司账户发,而要通过个人还信用卡的方式发?
关于京东、唯品会消费:刘某某说买东西是给公司和工地用的,不是给她个人的。但我们查到收货人写的是"刘姐""刘新红",收件地址是工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公司采购,法院认定为赠与。
对于刘某某在一审中已提出但未被采信的主张,我们在二审中也逐笔进行了回应。特别是关于工资部分——我们指出,刘某某的工资数额不固定、不按时发放,且都是以自认为主,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客观证据佐证。在她与张某某存在情人关系的背景下,法院应当从严审查。
五、法院的逐笔审查:我们的主张大部分被采纳
二审法院没有简单地维持或推翻一审判决,而是对刘某某上诉状中逐笔列出的每一笔转账进行了详细审查,确立了几条认定规则。
关于工资和节日福利:法院认可刘某某确实在公司工作过,对工作期间合理的工资和节日福利予以支持。但同时设了两条红线——当月工资总额超过1万元的,原则上不予认可;主张为年终奖金的,不予认可。这两条红线正是我们在代理意见中重点强调的——在情人关系下,工资的标准和发放完全由双方自行决定,没有客观证据佐证,法院必须从严审查。
关于代付工人工资:法院要求刘某某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真实性。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我们代理意见的核心内容。
关于公司对外支出:法院明确,除有明确证据外,不予认可。
按照这些规则逐笔审核后,法院最终认定:第一类,工资、过节费、节日红包、抢红包等个人相关收入,60笔,合计154,738.76元,从返还金额中扣除。第二类,代付工资、代付保险、材料款等业务相关款项,22笔,合计240,843元,但该金额加上杨某某二审自认的64,241.81元仍未超过一审中杨某某自认的476,265.52元的范围,所以无需另行扣除。
最终计算:一审认定的698,491.16元,扣除工资等个人收入154,738.76元,二审改判返还523,752.4元。
我们的胜利:对方主张143万中大部分不是赠与,要逐笔洗白。最终法院只认可了17.5万的"非赠与"款项(个人收入15.5万+统计错误2万),其余125.7万的转账仍然被认定为赠与或未超出原告自认范围。我们保住了绝大部分战果。
六、经验总结
这个案子从起诉到终审,历时将近一年,给我几个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
第一,面对"逐笔洗白"抗辩,不要慌,要正面迎击。小三把赠与洗白成工资、报销、借款,这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但你只要逐笔回应、逐一拆解,谎言就经不起推敲。关键是你要有耐心,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吓退。我们在这个案子中,面对刘某某洋洋洒洒十几页的上诉状,一条一条地回应,最终法院只认可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第二,自认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是武器。我们在一审和二审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认了部分不属于赠与的款项。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减少了返还金额,但赢得了法院的信任——你不是漫天要价,你是讲道理的。这种诚信在诉讼中的价值是长远的。法院在审查刘某某的其他主张时,也更倾向于相信我们的陈述。
第三,"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是王牌。在本案中,这些转账不仅证明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直接反驳了刘某某"不知道张某某已婚"的谎言。在收集证据时发现了这类转账,一定要重点标注,这是你最强的武器之一。
第四,二审改判并不可怕,关键看改了多少。本案一审认定赠与69.8万余元,二审改判为52.4万余元,减少了约17.4万元。但这个减少是合理的——法院扣除了确实属于工资和报销的部分。作为原告代理人,你不能指望法院把每一笔转账都认定为赠与,只要核心的大头拿回来了,就是成功的。
写在最后
143万的转账流水,对方说是工资和报销,我们说其中有大量的赠与。法院一笔一笔地审,最后支持了我们的绝大部分主张。
从一审的69.8万到二审的52.4万,金额虽然有所调整,但核心战果没有丢失——143万的转账中,法院认可的"非赠与"部分只有17.5万。这意味着,对方的"逐笔洗白"策略,绝大部分都被我们和法院击破了。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这个案子让我最深的体会是:不要被对方的"复杂抗辩"吓退。不管对方编出多少个理由,只要你有转账记录、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有亲密备注,法院就会一笔一笔地帮你算清楚。而你要做的,就是站在当事人这一边,一笔一笔地争,一分一分地赢。
(本文来源于本人真实案例,案号:(2025)豫10民终3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