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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手记|她说是合伙做生意,我们追回了117万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31

律师手记|她说是合伙做生意,我们追回了117万

——当第三者用"生意往来"掩盖婚外情赠与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140万转账,她说是"生意往来"

这个案子的金额不小:140.88万。

官某的丈夫徐某在外面有人,从2020年到2023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陆续转给第三者李某131.8万元。

我们起诉后,李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抗辩:我们是朋友关系,一起合作经营废旧钢筋生意,目前没有散伙也没有进行清算,故原告无权起诉我要求返还140.88万元的财产。

换句话说,李某想把这131.8万说成是"合伙做生意"的往来款,不是婚外情赠与。

如果这个抗辩成立,我们就拿不回钱了。

二、如何证明不是"生意往来"?

李某的抗辩看起来很有道理。毕竟,徐某确实是做废旧钢筋生意的,李某也确实参与过一些生意往来。

但我们的策略是:证明双方不是单纯的"生意伙伴"关系,而是婚外情关系。

证据有三类:

第一类:保证书。徐某在2021年11月22日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我徐某和李某保证分手,从此不再有任何联系,如果我和李某再有任何联系,赔偿官某伍佰万元整。"保证书上有徐某签名并捺印。徐某认可该保证书确系其本人书写,并承认其与李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二类:特殊数字转账。徐某向李某的转账中,有多笔包含"520""1314"等数字的转账。这些数字在中文语境中有特殊含义,明显超出了"生意往来"的范畴。

第三类:李某的自认。庭审中,李某对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记录中记载的有关"520""1314"等所谓表达爱意的部分款项,认可构成赠与关系。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合伙做生意"的抗辩,被打掉了。

三、李某的反击:我代付了很多费用

李某虽然承认了婚外情关系,但她提出了另一个抗辩:我代徐某支付了很多费用,这些费用应该抵扣。

李某提供了大量证据,主要包括五类:

第一,代付生意费用:23.3万元。李某提供了多笔通过银行卡支付给案外人的凭证,声称是代徐某支付的做生意费用。

第二,医药费:1.3万元。李某说徐某患有尿毒症及其他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她多次为徐某购买药物。

第三,加油费:8579元。李某提供了多笔通过信用卡支付的加油费凭证。

第四,餐饮费:1.3万元。李某提供了支付餐饮费用的微信支付凭证,声称是与徐某共同消费。

第五,电话费:1160元。李某提供了充值电话费的支付凭证,声称是给徐某充的。

合计约27万元。

如果这些费用全部被认可,我们能拿回的钱就只剩下90多万了。

四、法院怎么认定这些"代付费用"?

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逐项核实,采取了非常细致的审查方式。

第一,代付生意费用。李某声称代付23.3万,但徐某只认可其中的10.678万。法院进一步核查发现,徐某认可的这些费用,他当天都会转账还给李某。法院将李某的付款时间和金额与徐某的转账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其中有9.228万元的付款,在相同日期徐某有相同数额的转账给李某,具有高度可能性是代付后立即返还的。最终法院认定可抵扣的代付生意费用为10.558万元。

第二,医药费、加油费、餐饮费、电话费。这些费用合计2.9万元。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本质上属于生活开支,但无法准确认定使用的主体。李某也有自己的车,也需要吃饭、用药、充话费。所以法院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按60%抵扣。最终认定可抵扣1.75万元。

第三,代付给案外人的款项。李某向微信名"宝妹"转账1万元、向"张某青"转账4000元。经核实,"宝妹"是徐某的妹妹,"张某青"与徐某有生意合作关系。这两笔款项确为根据徐某要求支付,应予扣除。

合计抵扣:10.558万+1.75万+1.4万=13.708万元。

五、还有一个细节:小额转账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徐某向李某的转账中,有大量5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法官明确告诉我们,他们法院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都是要抵扣的。

经我们统计,5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累积有8万元,而200元以下的转账累计只有1.1万元。面对法官的强硬态度,我们选择以退为进,主动提出我们同意酌情扣除2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这样子既给了法院符合本院一贯审判思路的“台阶”,又最大化的保护了我们原配的利益。

法院最终审查后,小额转账的数额为1.1万余元,判决酌情扣除1万元。

六、最终算账:117.09万

法院最终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徐某向李某净支付:131.8万元

可抵扣的款项:

- 代付生意费用:10.558万元

- 共同开支(按60%抵扣):1.75万元

- 代付给案外人:1.4万元

- 小额转账:1万元

合计抵扣:14.71万元

最终返还:117.09万元

原告诉请140.88万,最终判了117.09万,扣除的主要是李某代付的生意费用和共同开支。

七、几点心得

第一,"生意往来"抗辩如何突破?关键是证明双方不是单纯的生意伙伴关系,而是婚外情关系。保证书、特殊数字转账(520、1314)、对方的自认,都是有力证据。一旦婚外情关系被认定,"生意往来"的抗辩就站不住脚了。

第二,代付费用如何认定?法院会逐项核实,不会全盘接受或全盘否定。本案中,法院将李某的付款记录与徐某的转账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很多代付费用当天就被返还了,所以不能抵扣。这提醒我们,在起诉前要把双方的转账记录都查清楚,做好比对分析。

第三,共同开支如何处理?医药费、加油费、餐饮费、电话费等生活开支,很难准确认定使用主体。法院采取了按比例抵扣的办法,本案是按60%抵扣。这个比例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小额转账的处理。本案中有近150笔2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最小的只有0.01元。法院认为这些小额转账可能是双方互动行为,酌情扣除了1万元。这说明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实际情况,不会机械地认定每一笔转账都是赠与。

第五,证据要充分。李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代付费用,但很多证据无法证明使用主体,或者被徐某的转账记录反驳。这提醒我们,在应对对方的抗辩时,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不能让对方的证据站住脚。

第六,灵活应变,抓大放小,以退为进。本案中,对于小额转账、共同消费我们没有做过多的纠结,而是牢牢抓住核心问题和主要金额,在可以让步的地方抓大放小、以退为进,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为原配争取到利益。

以上来源于本人承办真实案例,案号:(2023)苏0803民初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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