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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手记|原配最怕的,不是法律不够用,是根本发现不了

2026年6月28日 阅读 109
——从财产查询困境看婚姻家事领域的制度短板

彭嘉昊 / 扬华(上海)律所主任

一、原配们最在意的那些问题

做了这么多年婚姻家事,我接触的原配们关心的问题,大致可以归成几类。

第一类是赠与能不能要回来。男方给小三转了多少钱,能不能全部追回,有没有时效,小三把钱花掉了怎么办。这是最直接的诉求,也是我们这个系列文章里写得最多的内容。

第二类是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男方名下有公司、有股权、有投资,这些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全职太太离婚能分到多少?男方出轨,在财产分割上能不能多分一点?

第三类是私生子的问题。这是近年来原配们问得越来越多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宗庆后案之后,很多人才意识到:男方在外面有了孩子,这个孩子将来是要和自己的孩子一起继承遗产的。《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无辜的孩子,但对原配来说,意味着丈夫在外面生的孩子,将来要分走本属于这个家庭的财产。

第四类是损害赔偿。出轨了,能不能告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能赔多少?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让原配失望——《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判赔金额普遍偏低,很多案子几万块钱,和原配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

这些问题都很重要,但如果让我说一个最根本的痛点,不是这些。

二、我最关心的问题:发现不了

执业这些年,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情况:原配知道男方出轨,也知道男方给小三转了钱,但就是查不到钱在哪里,查不到转了多少,查不到通过什么路径转的。

有钱的男方,从来不会傻乎乎地从自己账户直接给小三打钱。他们有律师,有社会关系,有经营经验,知道怎么规避痕迹。

最常见的一种,是通过自然人中间人走账。司机、财务、下属、公司高管,这些人替男方把钱转给小三,男方再以工资、奖金、报销等名义把钱补给这些人。账面上,男方和小三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资金往来。

另一种,是通过朋友的公司走账。让朋友的公司给小三打款,男方再以"合作款""服务费""项目款"的名义把钱打给那个公司。每一笔钱在账面上都有合理的商业解释,一点痕迹都没有。

还有一种,是把小三直接养在自己公司里。挂名员工、挂名顾问,每个月发工资,公司账上走的是正常的人力成本,税务上也合规,原配根本看不出来。

我关心这个问题,是因为它是所有问题的前提。法条再完善,如果原配连对方有多少钱、钱在哪里都不知道,一切都是空谈。

三、现有法律工具:有,但不够用

现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并非完全空白,但每一个工具都有明显的局限。

第一个工具是律师调查令。理论上,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房产登记、投资记录。但实践中,申请门槛越来越高——法院可能认为申请范围过大涉及隐私,可能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够,可能认为账户信息不够明确。更棘手的是中间人问题:如果男方通过自然人或朋友公司走账,原配要查的就不只是男方的账户,还要查那些中间人的账户。但法官往往不愿意给中间人开调查令,因为这涉及了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主体。近年来,对被告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原配申请调取小三银行流水的调查令,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也在持续上升。

第二个工具是财产申报制度。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一个进步,但有一个根本性的限制:这个申报义务只在离婚诉讼期间才触发。婚内呢?如果原配已经有证据证明男方在婚内给小三进行了大额赠与,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但现行制度下,原配没有任何手段要求男方在婚内申报财产状况。

第三个工具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这条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第二款还规定,另一方可以此为由申请财产保全。这是目前对原配最有利的一条新规,但它解决的是"赠与无效"的问题,前提仍然是你得先知道钱在哪里、转了多少。

第四个工具是《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条规定的逻辑是对的,但执行有一个死结:你得先发现对方隐藏了什么,才能让法院判他少分。发现不了,这条规定对你来说就是摆设。

四、如果法律改一条,我希望改什么

我希望改的,是把财产申报义务的触发时间提前,并且赋予它真正的约束力。

具体来说,我的想法是:在原配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婚内存在大额赠与或财产转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有权主动启动财产申报程序,要求男方就相关财产状况进行强制申报。不申报、虚假申报的,直接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推定对方隐瞒了财产,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隐瞒方承担。

同时,我希望调查令的申请门槛能够降低,执行力能够加强。对于中间人账户的调查,只要原配能够提供初步的资金流向证据,法院就应当有权开具调查令,而不是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银行拒绝配合调查令的,应当有更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靠法院一次次地罚款来推动。

往更远处想,还有一个方向值得关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引入。

现实是,每个人在互联网上都留有大量的行为痕迹——消费记录、转账记录、出行轨迹、社交数据。这些数据分散在各个平台和系统里,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如果这些孤岛之间的壁垒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被合法打通,理论上完全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一个人的资金流向和财产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还原出那些被精心掩盖的转账路径。

当然,这一步涉及的问题远比制度改革复杂得多。数据权属、隐私保护、平台合规、司法授权边界……每一个问题都是独立的难题。实现起来的难度,也远超单纯的法律修订。但这个方向本身是值得认真讨论的——技术已经具备了这种能力,缺的是制度层面的授权和边界划定。

五、改了之后会怎样,又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如果这个制度能够落地,对原配来说最直接的好处是:男方没有办法在原配起诉之前把钱转移干净,再在庭上说"我名下什么都没有"。财产申报一旦启动,男方就必须在法律文书上写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会让他在隐瞒和如实申报之间做出更审慎的选择。

对整个婚姻家事纠纷领域来说,这个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原配自己想办法查"变成了"法律强制要求披露",从根本上改变了原配在诉讼中的信息劣势地位。

但这个制度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值得正视。

第一个问题是滥用风险。如果申请门槛太低,可能出现一方动辄申请财产申报来骚扰对方的情况,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设置合理的初步证据门槛,不能让申报程序变成一种诉讼工具。

第二个问题是隐私与商业秘密的边界。强制申报意味着一方的全部财产状况都要向法院披露,对于有正当商业利益需要保护的一方来说,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如何在保护原配知情权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找到平衡,是制度设计需要解决的难题。

第三个问题是核查机制。即使有了申报义务,如何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仍然是一个技术性难题。男方可以申报,但申报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还是需要有配套的核查机制——否则,申报制度可能只是把"不申报"变成了"虚假申报",问题换了一种形式继续存在。

这些问题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它们是制度设计层面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否定这个制度方向的理由。

六、结尾

法条可以越来越完善,司法解释可以越来越细化,但如果原配连对方有多少钱、钱在哪里都不知道,所有的法条对她来说都只是纸面上的权利。

如果法律改一条,我最希望改的,是让原配有能力发现真相,而不只是在发现之后有权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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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执业观察与思考,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