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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小三把原配婚纱照P成鸡,我们起诉她名誉侵权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4

小三把原配婚纱照P成鸡,我们起诉她名誉侵权

——当小三反过来羞辱你,法律不会袖手旁观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黄某某和丈夫林某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叫许某某的女人和林某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黄某某发现之后,多次劝说许某某退出。按理说,做错事的人应该羞愧才对。但许某某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多次出言羞辱黄某某。

2023年11月26日,事情升级了。许某某用她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小红书账号,发布了一段标题为《这艺术照好看吗?》的视频。视频的内容是什么呢?许某某把黄某某的婚纱照头像PS上了三只不同类型的鸡,制作成三张照片,在视频中滚动播放。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一个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不认错,还主动跑到公开的网络平台上,用丑化的方式去羞辱原配。小红书是一个公开的社交平台,任何用户都可以看到这些内容。根据我们后来调取的用户信息披露,这条视频的阅读量为16次,评论数为2条。

黄某某看到这个视频后,情绪几乎崩溃。她找到我,问我:"她做了这种事,我能告她吗?"

我的回答是:"能,而且必须告。"

二、法律分析:为什么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民法典》明确保护的人格权之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许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我们认为完全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许某某存在主观过错。她将原告具有特殊意义的婚纱照头像PS成鸡的图片,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丑化和侮辱目的。鸡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符号,许某某选择用这个元素来PS原告的照片,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第二,许某某实施了侮辱行为。她不仅仅是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而是通过图像处理的方式对原告的形象进行丑化和贬损。婚纱照是一个人婚姻中最重要的影像记录之一,把它PS成带有侮辱性的图片,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远比口头辱骂更深。

第三,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开平台上。许某某选择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这些内容,小红书是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网络社交平台,任何注册用户甚至非注册用户都有可能看到这些内容。这意味着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不局限于个人之间的私下传播,而是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

第四,该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核心保护法益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许某某通过公开平台发布丑化原告形象的视频,客观上会导致看到这些内容的人对原告产生负面印象,从而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基于以上四点,我们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侮辱行为+公开传播+社会评价降低。我们代理黄某某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之诉。

三、判决结果

许某某自知理亏,没有出庭。在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

第一,判令许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小红书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对黄某某的侵权视频等信息。

第二,判令许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红书网络平台上,以公开方式向黄某某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某负担。

四、经验总结

这个案子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名誉侵权的关键在于"公开传播"和"社会评价降低"。法院之所以认定许某某构成名誉侵权,核心原因有两个:一是小红书是公开平台,二是许某某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侮辱和丑化目的。如果许某某只是在私下的微信聊天里骂了几句黄某某,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不公开传播,就不构成名誉侵权。所以,当原配遭遇小三的侮辱时,一定要注意固定小三在公开平台上发布的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公证保全,这些手段都用上。

第二,缺席判决的运用。许某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这告诉我们,小三不应诉、不出庭,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她不来,法院照样判。

第三,反过来想——当你在起诉小三赠与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小三如果反过来在网上发布侮辱原配的内容,这本身就是一个新的侵权行为。你可以单独提起名誉权诉讼。这种反击不仅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在心理上也能给对方施加压力。

五、写在最后

很多人觉得,原配起诉小三,只能追回赠与款项。其实不是。

小三如果在被发现之后,不但不认错,还在公开平台上羞辱原配、丑化原配的形象,原配完全可以反过来起诉她名誉侵权。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要求比较造成比较大的损害后果,但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这些诉求,法院是会支持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诉讼传递了一个信号:你犯的每一个错误,都要付出代价。你抢了别人的老公,还要侮辱别人的人格——法律不允许。

黄某某的这个案子,判决金额不大,但意义不小。它告诉我们,面对小三的嚣张,原配不是只能忍气吞声。你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