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案件中"不正当关系"的举证门槛解析
【案情来源】
经济观察网(2024年10月):
https://news.qq.com/rain/a/20241018A0AMCM00
【案情速览】
福建某上市公司高管小陈,自2021年起迷恋女主播"丽丽",两年间通过抖音累计打赏超1600万元,不仅花光家庭积蓄,还将婚房抵押。妻子小欧发现后,将丽丽及抖音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
案件历经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小欧三次全部败诉。三级法院的核心理由高度一致:小欧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小陈与丽丽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打赏行为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适用无效认定。福建高院在再审裁定中甚至进一步推翻了前两审关于"赠与"的认定,直接将打赏行为定性为消费行为。
二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令人印象深刻:"小陈迷恋异性主播,不惜打赏巨额财物,而丽丽及其工作的抖音平台,获赠巨额财物后无视对小欧夫妻关系的伤害、拒不退还,对此小陈应予以警醒……"——法院对小陈的行为作出了道德谴责,却无法给出法律救济。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发生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施行之前,但其揭示的核心法律逻辑,在新规施行后依然完全适用。它所呈现的,是直播打赏类案件中一个残酷的现实:金额再大,如果无法证明不正当关系,妻子就是追不回来。
一、为什么1600万都追不回来?
理解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逻辑。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行为自始无效,配偶可直接向受赠人追回全部款项。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打赏行为系"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目的"——即必须证明打赏方与主播之间存在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不正当关系。
在无法证明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用户为主播的表演服务支付对价,主播提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交易合法有效,配偶无权要求返还。金额的高低,不能改变这一法律性质的认定。
小欧的案件正是如此。三级法院均认定,小陈与丽丽之间的互动属于"网络上的虚拟交往",尚未达到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打赏行为有效,无法追回。
二、为什么520转账、暧昧聊天不够用?
这是很多当事人最难理解的地方:丈夫给女主播转了"520""1314"这样的特殊金额,聊天记录里有"我爱你""好想你",这些难道还不能证明有不正当关系吗?
答案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够。
原因在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一个女主播的直播间,同时在线的可能有几千甚至上万名观众。在这个场景下,"我爱你"是粉丝对主播最常见的互动用语,"520""1314"是粉丝打赏时最常见的金额选择,送虚拟玫瑰花、发暧昧表情,是直播间里每天都在发生的日常互动。这些行为,是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本身——主播通过营造亲密感来维系粉丝黏性,粉丝通过打赏来获得主播的关注和回应。
换言之,这些"暧昧"行为,是主播的职业行为,而非私人关系的证明。法院不能因为丈夫给主播发了"我爱你"就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就像不能因为顾客给服务员留了小费就认定两人有私情一样。
要突破这道门槛,需要的是能够将两人关系从"主播与粉丝"的职业关系,明确区分为"具有性关系的婚外情"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实践中通常意味着:
• 能够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录像(最具证明力,也是法院最认可的证据类型)
• 含有亲密视频、私密照片,或明确描述性关系内容的私信/聊天记录
• 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且能够排除"正常粉丝互动"的合理解释(如线下见面记录+开房记录+异常私信频率+转账时间节点高度吻合等)
笔者代理并胜诉的直播打赏案件,无一例外均具备上述核心证据。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结果往往与小欧相同——不仅追不回钱,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
三、新规施行后,情况有没有改变?
2025年2月1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施行,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直播打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受害配偶的法律处境,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无不正当关系证据则无法向主播追索"的核心逻辑。
新规的主要贡献在于:第六条明确将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认定为"挥霍",配偶可在离婚时要求少分/不分——这为小欧这类案件提供了一条在离婚诉讼中的救济路径,即便无法向主播追回款项,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时获得一定补偿。
但这条路径有一个前提:必须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小欧的困境恰恰在于,小陈已经把家里的钱全部打赏出去了,婚房也抵押了,离婚时根本没有财产可分。这是新规无法解决的现实困境。
因此,对于正在经历类似情况的当事人,笔者的建议是:一旦发现配偶存在大额打赏行为,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申请财产保全、收集证据、评估诉讼时机——而不是等到财产被挥霍殆尽后再寻求法律救济。
【实务提示】
代理直播打赏类案件,建议在接案之初即对证据状况进行系统评估:
① 有不正当关系实质证据(视频/含亲密内容的聊天记录)→ 适用第七条,向主播追回全部款项,胜算较大
② 无不正当关系证据,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 → 适用第六条,在离婚时要求少分/不分;同时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
③ 无不正当关系证据,打赏呈小额多次特征 → 诉讼风险极高,建议审慎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④ 注意: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暧昧聊天记录,在直播打赏案件中通常不足以单独证明不正当关系,不宜作为主要证据依赖
彭嘉昊 / 重庆扬华(上海)律师事务所